有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?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包括哪些?

时间:2023-06-14 09:08:37 来源:法治通

一、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有哪些

1、无法提供原证件

如果夫妻两个人办离婚的时候,不能提供原有的结婚证件,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。

2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

在离婚的时候,都会询问夫妻之间要离婚的原因,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小事,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,那么是不允许离婚的。

3、分居没有超过两年

法律意义上如果分居时间长,可以判定夫妻之间已经感情破裂,但是未满两年的,是不允许办理离婚的。

4、女方怀孕期

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,男方都是不能提出离婚的,除非特殊情况。

5、有一方不同意

离婚也是需要双方自愿的,如果达不成双方的共同意愿,不可以协议离婚,但可以诉讼离婚。

6、军人家庭

如果和军人结婚了,那么在离婚之前一定要征得男方的同意。如果男方不同意,或者没有什么重大错误的,是不允许离婚的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

二、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包括哪些

如果有以下情况,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:

1、一方要求离婚,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,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

2、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,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,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

3、双方要求离婚,但是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,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,解除婚姻关系。

4、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。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,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,1994年2月1日以后,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,可以自行解除,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,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,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。

5、双方是在外国或港、澳、台地区登记结婚的,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,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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